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贺州市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2月19日政协第一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7日政协第二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1月29日政协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为建设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推动新时代贺州高质量发展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贺州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贺州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贺州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贺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三)执行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贺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等;
(五)协商决定下届政协贺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的调整;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等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贺州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最大限度凝心聚力。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参加委员年度履职考核。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并提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贺州市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传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全国政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协、中共贺州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
(三)审议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协商讨论全市重大决策部署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聚焦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贯彻执行、重要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听取中共贺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提交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民主监督报告、协商计划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办事机构正、副主任,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协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贺州市自治区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列席;必要时,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般议案采取鼓掌方式表决通过;重要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采取举手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人事任免案,可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按照“质量第一、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属性和需要,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二或三季度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可组织召开专题协商或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协商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商座谈会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与相关委员、专家面对面互动交流、讨论协商。
第十九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专门安排学习讲座议程。视学习内容,可邀请相关界别委员参加。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中共贺州市委有关要求,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作风,切实提高会议实效。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审议通过的建议案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贺州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二十四条 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送达有关方面的建议案、民主监督报告以及意见建议等,由市政协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负责跟踪问效。
第二十五条 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联络对接,及时掌握领导批示、意见建议转化情况,共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