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2.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慈善法》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中华慈善日”是哪一天?
《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4.什么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有哪些组织形式?
《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这一规定表明,慈善组织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即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以慈善为宗旨的属于慈善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等;以服务会员群体为宗旨的则不属于慈善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服务机构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社工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中面向公众、弱势群体提供慈善服务的属于慈善组织,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老人关爱之家等。
5.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如何设立慈善组织?《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新设立的慈善组织。第一款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慈善法》公布之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关于登记和认定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根据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7.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哪些内容?《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8.慈善组织每年向民政部门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应承担什么责任?
《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同时,《慈善法》还对不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慈善组织规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的有关规定,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慈善法》第十六条对慈善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什么是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有哪些特征?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慈善募捐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是由于涉及公共资金的募集和管理,慈善募捐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开展,以保障慈善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和监管。二是慈善募捐应当是基于慈善宗旨。慈善组织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唯一宗旨,其开展募捐行为也应当是基于慈善宗旨。三是慈善募捐是一种募集财产的活动,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开展定向募捐,募集款物的行为。
11.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如果采取该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同时,如果慈善组织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13.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不可以。《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募捐行政许可制度,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这些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想要开展募捐的,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14.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由此可见,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是限定在特定对象范围内。限定于特定对象,并没有数量要求,募捐对象限制在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范围内。二是应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每次募捐活动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募捐目的是吸引募捐对象捐赠财物的重要依据,慈善组织应当对此作出详细阐释。三是向募捐对象说明募得款物用途等。定向募捐结束后,慈善组织有义务及时向募捐对象公开相应信息,包括募捐情况、款物用途、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等。四是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
15.开展募捐活动可以摊派吗?
不可以。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16.违法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17.《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是如何规范的?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归纳来说,《慈善法》对互联网募捐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募捐的主体应当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是慈善募捐的一种方式,与其他募捐方式一样,其主体也应当是慈善组织。二是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平台以及自己的网站发布募捐信息。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验证义务。前述信息平台作为发布互联网募捐的重要载体,应当严把关,对利用该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确保慈善组织真实合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没有履行慈善法规定的验证义务,应当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8.对假借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如何处理?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相应规定了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9.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20.捐赠人享有哪些权利?
《慈善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不论其捐赠额度大小,慈善组织都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22.慈善组织使用财产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慈善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23.慈善组织如何确定受益人?
《慈善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24.慈善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慈善组织和志愿者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5.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哪些慈善信息?
《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6.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27.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慈善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分别对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时间作了规定。一是要公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如慈善组织名称和住所,组织形式,设立宗旨,业务范围,财产来源及构成,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组成、职责及成员信息,以及组织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二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慈善组织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三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四是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例如,发生重大灾害或者事故时,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对参与救灾的有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
28.哪些慈善信息不得公开?
泄露这类信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不得公开的慈善信息,主要包括: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二是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泄露上述不得公开的慈善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根据第一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慈善法》对税收优惠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对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对捐赠财产的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优惠。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另外,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了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的优惠政策,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30.《慈善法》对慈善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慈善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注重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