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1.《问责条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党的建设经验证明,加强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党内监督工作和纪律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此时出台《问责条例》,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同时也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是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过三年,治标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现在已经到了治标与治本一体推进的时候,《问责条例》的颁布施行,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大利器,也是治标的重大举措。
2.制定《问责条例》有哪些意义?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问责条例》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经之路,为党员领导干部科学履职、科学执政上了一把安全锁,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健康环境。
3.《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问责条例》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4.制定《问责条例》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问责条例》第一条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的制定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问责条例》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凸现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
5.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问责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6.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根据《问责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问责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也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7.谁是问责主体?
根据《问责条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8.问责对象有哪些?
《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里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9.什么是党组?其作用和任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0.什么是党组织?
党组织就是有党的性质、宗旨、目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党员为基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党组织根据性质、行业、规模有不同的类型划分方法。一般包括农村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机关党组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党组织,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党组织。
11.党的领导干部专指哪些党员?
党的领导干部专指在共产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机构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的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的领导干部的范畴。
12.如何区分问责责任?
《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或者乱担当都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13.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有哪些?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14.问责方式具体包括哪些?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5.哪些组织有权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6.问责执行应当如何落实?
《问责条例》第九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7.《问责条例》是否规定了问责时限?
是。《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8.《问责条例》对于授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问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19.哪个机构拥有《问责条例》的解释权?
《问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0.《问责条例》是否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
是。《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